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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 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2月26日)


各市州、县交通局(委)、公安局,省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鄂政办电[2008]223号文件及省政府2008年度出租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由交通、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公安机关治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活动。活动期间,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广大乘客认识到乘坐 “黑车”的危害, 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压缩“黑车”生存空间,及时报道专项治理活动动态,曝光非法营运行为。同时,将开展打击“黑车”活动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厅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公安厅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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