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25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公司):
2009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元旦、春节期间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让农民工在春节前足额领到工资,确保不因欠薪而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强化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公司)要在春节前组织对在建项目、相关承包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各项目业主要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计量支付,尤其在春节前最后一期计量支付中,要根据用工情况,划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款,专项支付。各承包人要将结算的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存在劳资纠纷的,各承包人要及时通过协商和司法程序予以妥善解决。对用工单位确实不能及时支付工资的,项目业主先进行代付,代付产生的损失由拖欠的用工单位承担。
三、明确责任,加大对拖欠单位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用工单位负责落实,项目业主负责督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全面监管”的原则,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由于企业投资项目业主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协议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改正;对于因此造成农民工上访,社会影响恶劣的,将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取消其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一年以上投标资格。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