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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8]5号)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近、及时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根据《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南京地区(不含高淳县、溧水县)的中央部属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名单附后)。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6]1号)、《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8]1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建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3、中材国际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4、中国一航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

  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

  7、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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