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立淄博市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基金的决议
(2009年1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副市长周连华代表市政府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淄博市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基金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并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批准市政府提出的议案。同意市政府建立淄博市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基金,授权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主体,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