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客运交通秩序大检查大整治。公安部门要保证测速、酒精检测仪和其他执法装备满足执法需求,确保国、省道和交通流量较大的县道见警车、见交警,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逐车检查、登记;针对客运车辆站外上客的行为,公安部门要确切掌握各客运站客流高峰时段和站外上客的主要时段和路段,安排警力加大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径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旅游,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五)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交通运输部门、海事机构及相关涉水部门要对辖区客渡运企业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主要查客渡船适航状况、船员适任情况和相关管理主体履职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登记在案,并明确整改要求,落实专人跟踪,做到检查、整改、复查、销号各环节闭合。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一律先停航再整改,决不允许带病运行;对无证驾驶、非客船载客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决不姑息;严格落实签单发航制度,对签单管理不到位、执行救生衣行动不力和传递汛情信息不力的,有关部门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开展事故责任督查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一次较大以上的道路交通客运事故、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规章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逐一进行责任倒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6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在事故中有安全监管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倒查,落实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