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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的12月份提出建议,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经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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