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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关报告机关的要求,适当调整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知报告机关。

第三章 会前准备

  第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好会前调查研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并起草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报告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接受委托到会作报告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报告机关委托书。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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