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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拟定发言提纲,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认为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专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也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赞成票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的,由报告机关在六个月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审议仍未通过的,可以对报告机关进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进行整理,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草案),秘书长签发,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情况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了解审议意见落实和决议执行情况,必要时建议主任会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情况进行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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