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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或已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煤炭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从事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二手车鉴定评估及交易、典当行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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