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列为重点安置对象的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安置;
(三)对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为:法定义务期内每人每年10000元,士官服役期内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对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退伍安置部门提出安置方案,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在编制内安置就业;
(二)计划安置对象从接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计划安置资格,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三)计划安置对象自愿放弃计划安置的,可以主动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退伍安置部门应当为其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
第六条 对其他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安置,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本人应当与退伍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 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其档案移交劳动技工服务机构保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
第七条 对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
(一)由市退伍安置部门会同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将该单位退役士兵名单上报省退伍安置部门和中央驻赣、省属垂直管理系统人事部门,并按省下达的安置计划安置退役士兵;
(二)如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无法安置,该单位可以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有偿转移安置费标准,向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费,并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向退役士兵支付经济补助金。
第八条 市本级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在同级财政开立专户,其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拨款;
(二)有安置任务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的有偿转移安置经费;
(三)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