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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


  2、规范经费保障和人员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农业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考虑。各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应择优选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农业执法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农业执法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取得农业行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身份。

  3、统一执法设施和装备标准。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达到以下要求:有相应的专用办公场所(包括听证室、询问室、档案室及必要的罚没物资存放场所);有相应的执法交通车辆;有与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档案信息处理设备等执法装备;独立或依托农业信息网站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信息交换平台。

  4、完善农业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农业局牵头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市农业执法支队负责具体承办实施全市农业综合执法业务工作;承办全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农业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对县(市、区)农业执法大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查处本行政区域或省、市其他执法机构移送的大要案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案件。县(市、区)农业执法大队在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法制工作机构和市农业执法支队指导下具体履行所辖区域内的农业综合执法职能。

  (七)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建立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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