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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
散装水泥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

  为加快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推动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及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0〕20号)关于“加快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使用步伐”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在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建材下乡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于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以及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农村牧区建设用水泥消费量占全省水泥消费总量的40%,但散装水泥使用率不足1%。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奖励性住房、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水利基础设施、农村通路和农村环境整治等一批民生工程的相继实施,在农村牧区发展散装水泥具有很大空间。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和有利时机,紧紧围绕全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大局,结合各地实际,把握时机,因势利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引导,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牧区推广散装水泥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做好服务。

  二、在农村牧区推广散装水泥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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