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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企业意见较大的热点收费问题,集中开展重点清理和规范。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其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重新审核。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国家、省、市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出清理建议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进行集中审核,拟订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收、降低标准等清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我市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贷款抵押、评估(或评价)、认证检测等涉及企业立项、审批等前置性和垄断性的服务收费。严禁行政部门将本应无偿提供的服务转移或委托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有偿服务,严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垄断地位、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强制入会。完善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形成机制,收取会费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各级价格主管、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监察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
  (五)认真落实收费政策。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收费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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