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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经资源〔2008〕45号)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经资源[2007]670号)精神,完成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签订的“十一五”时期分行业分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根据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经资源[2007]670号)精神,完成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签订的“十一五”时期分行业分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目标,根据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实行政府负责制。市政府从2008年起至2010年止每年从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中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2008年以前年度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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