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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机动车报废销毁工作的决议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机动车报废销毁工作的决议
(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报废销毁工作,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报废销毁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就加强机动车报废销毁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机动车的报废销毁工作,应当坚持程序科学、作业环保、再生利用、高效低耗的原则,按照集中销毁、分类拆解、整体压缩的方式,提高再生质量、扩大再生范围、减少废弃物数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拆解、销毁、拼装、交易已报废的机动车。

  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报废销毁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管。对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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