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总部落户西安
(十三)放宽地区性总部企业名称限制。对在我市设立的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
(十四)放宽企业集团组建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并控股2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
五、推进企业自主商标品牌战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十五)支持企业实施品牌连锁经营。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授权文件及加盟协议,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其名称中可直接核定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十六)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引导企业申请商标国内和国际注册,凡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工商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向国家商标局办理手续,指导企业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争创省、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的培育、发展规划,提高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七)加强注册商标保护工作。协助企业构建打假维权网络,及时发现商标被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与我市驰(著)名商标企业建立联手打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地区联合行政保护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侵犯我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积极支持、指导我市企业进行商标侵权索赔工作,及时受理企业的商标侵权赔偿请求,并依法进行调解或支持、指导企业进行诉讼。
六、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好服务
(十八)完善投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在深挖工商经济户口数据的基础上,加强对我市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定期发布市场主体运行及产业集聚报告,为全民创业提供指南,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企业调整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提供参考。
(十九)深化注册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全面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及“审核合一”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企业登记办结时限,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全面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