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予以命名;
(三)审批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属大企业集团,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二)组织做好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
(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工程中心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我省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省有关部门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第十条 申报省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