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
(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三) 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 自用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将没有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的固定资产,直接送达使用部门使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对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权属证明的,要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