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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市场秩序,现将《喀什地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各县市、各部门的实施细则,并于3月17日前报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行专项整治专题报告制度。各县市、各部门将辖区内的专项整治期间检查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即每周五报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杜勇 殷晓军
  联系电话:0998-2837399
  传  真:0998-2839028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喀什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
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
  理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医疗服务和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用药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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