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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整治重点
  (一) 借助虚假宣传,打着各种“学会”、“协会”、“医药科研单位”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义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经营活动。
  (五)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
  (六)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以食品冒充药品的、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夸大宣传非法宣传的,特别是经营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保健食品、食品的违法行为。
  (七)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
  1.以“新闻报道”、“专版”、“专题片”、“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借医疗广告宣传药品的”、“专题讲座”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广告。
  2.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宣传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广告。
  3.把保健食品、食品、消杀用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的广告。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要根据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药店开展免费检测、讲座的活动进行清理,对借上述活动开展药品宣传的,要进行整顿,对有违法行医行为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对屡教不改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对其宣传的药品加强监管和抽样;加强对医药代表及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加强对药店经营保健食品、食品、消杀用品的监督检查,对以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要对其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对非法医疗广告、消杀用品广告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从严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处方中开具保健食品、食品、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要求,加强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对备案的“义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备案的情况通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在“义诊”等活动中非法销售药品和开展非法药品宣传的,要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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