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降低标准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青财综字[2008]1538号)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及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省政府决定暂停和降低标准征收的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企业20项(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二、根据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7项、降低标准1项(具体项目见附件二),暂停征收的期限为一年。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和暂停、降低标准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对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停止和暂停、降低标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和暂停、降低标准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