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州(地、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目录
二、暂停征收、降低标准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42项,其中标*为涉企收费共20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2、义务教育杂费(包括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3、义务教育借读费
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5、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民政部门
6、社会团体登记费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财政部门
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9、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事部门
10、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1、劳动合同鉴证费*
12、劳动争议仲裁费*
1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4、就业证工本费
编办
15、事业单位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17、工程定额测定费(含工业、交通、水利、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1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铁路、水利、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交通运输部门
19、船员考试发证费
20、船员服务簿申请证书工本费
水利部门
21、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
22、种子及兽药证书工本费*
2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24、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25、进口生产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商务部门
26、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27、护士注册费
28、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29、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30、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