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得出环境可行评价结论的,我局将一律不予批准,在全市予以通报,并视情提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环境保护部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处理。
(二)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编制质量问题,被正式发文不予批准退回的,每次均在网上公布退回情况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同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本年度同一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退回累计2次的,将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书面警告,并在全市予以通报;上述情形被退回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将暂停受理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环境保护部责令整改3个月,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提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环境保护部吊销机构评价资质证书。若涉及外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在整改结束后重新向我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材料审核手续。
(三)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退回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我局将实行严格管理,在一年内,对其编制的由我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列为敏感事项,提交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对其编制的由区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将实行抽查复核。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认真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同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本年度同一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技术评估部门退回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将由技术评估部门上报我局处理。
(五)区级环保部门应参照上述做法,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
四、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粤府〔2009〕1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等级和越权、违规审批。区级环保部门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情况报我局,由我局汇总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