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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环[200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二月二日

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省并持有效牌证的汽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位置予以标识。
  环保分类标志暂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其中绿色标志分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国IV标志四种。
  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国IV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国家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第四阶段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国Ⅲ标准和国IV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的汽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全省通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智能信息卡、电子标签(RFID)等方式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分类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确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式样。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质监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及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办理车辆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登记车辆达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领取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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