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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后,到当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分类标志。
  具体程序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外观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和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阶段性标准;
  (二)排气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当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简易工况法的地区,检测限值执行地方排放限值;
  (三)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当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分类标志。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定期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经排气检测超标的车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环保分类标志换发和补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二)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分类标志;
  (三)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第九条 代他人办理环保分类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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