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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查询与投诉。咨询投诉电话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时,应当重点加强对持黄色标志车辆或无环保分类标志车辆的抽检。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利用遥感测试、射频识别系统、车辆牌照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上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类别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鉴别程序如下:
  (一)技术鉴别方法。
  1、目录核查:用于鉴别国Ⅱ标准和国Ⅲ标准车型,根据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查询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依据核查结果核发对应的环保分类标志,经查询目录无记录的车型,则进行排放控制装置核查或按上牌登记时间核发标志;
  2、排放控制装置核查:用于鉴别国Ⅰ标准车型,根据对鉴别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核查结果,符合下列配置要求的核发国Ⅰ标志,否则核发黄色标志。
  汽油车: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
  柴油车:涡轮增压器。
  (二)技术鉴别流程。
  1、办理车辆技术鉴别手续,需备齐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代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备齐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一份;
  2、办理车辆技术鉴别手续,需按要求填写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可以在技术鉴别点领取或者从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
  3、申请人需携带鉴别车辆到技术鉴别点办理鉴别手续,并向技术鉴别人员提交申请审核表、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供核对登记;
  4、技术鉴别人员对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按技术鉴别方法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核发相应种类的环保分类标志。
  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驻留超过一个月的外省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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