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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及建筑设备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

  2、安装工程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试验;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从检验批到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质量的检查验收。

  (四)开工前监督员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的监督重点内容的有关情况。

  三、突发事件随机报告制度

  施工现场发生下列质量或安全突发问题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采用《监理快报》向监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4),须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已纳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监管的项目,质量方面突发事件随机报告电子文档应当通过该系统录入。

  (一)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制止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或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的;

  (三)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不按经审查批准专项安全方案施工,不能有效制止的;

  (四)项目监理机构无法处理的其它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五)施工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报告职责。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处理,适时调整监督重点。收到突发问题的《监理快报》的,应立即派员赶赴施工现场,依法处理有关问题。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和巡检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查实项目监理机构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或不及时上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总监及监理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七、本通知是对《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6]106号)进行修改重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穗建筑[2006]10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有建议或意见的,请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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