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省就业工作先进企业23名。指吸纳就业数量多,特别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数量较多,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贡献突出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二)先进个人。包括全省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明星。
1.全省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45名。指从事就业再就业工作,在政策落实、提供服务、推动本地区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各方面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街道(乡镇)基层机构工作人员;
(2)地级及以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3)社区组织工作人员;
(4)群团组织工作人员;
(5)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
(6)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厅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参选。
2.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明星35名。指自主创业并带动多人再就业,工作业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创业带头人。
三、评选原则
(一)注重推荐和表彰基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纳就业再就业成绩显著的各类企业和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成绩显著的创业者,切实做到重在基层、重在企业、重在劳动者个人。
(二)先进单位的评选推荐,应重点向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重且工作实绩突出的基层机构倾斜,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参选。
(三)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应重点向街道基层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社区组织和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倾斜,严格控制市(地级及以上)、县(区、市)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参选。
(四)各市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候选名额中,基层工作人员的候选名额不得少于1人。
(五)评选推荐应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评选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评选条件
(一)全省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勤政廉洁,在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就业再就业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或实施,措施得力、有创新、有特色,对保障和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3.出色完成就业再就业各项目标任务,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位于前列;服务意识强,办事程序简捷,下岗失业人员普遍满意;宣传工作到位,未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
4.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帮助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数量或比例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二)全省就业工作先进企业的条件。
1.合法经营,诚信守信,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2005年以来企业新吸纳就业总数累计500人以上,特别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或比例在本地、本行业名列前茅。
2.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拖欠工资现象,无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现象。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健全有效,近三年来无重大工伤事故。
(三)全省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