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8年第7号)
为进一步方便进出口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根据接单中心业务运作情况和企业需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海关扩大接单中心业务范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与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相关联的采用集团报关模式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可以在接单中心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在开展该业务前,相关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应提前向接单中心进行申请,告知业务量、原业务办理口岸等情况。
二、将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海运且只涉及通关单的报关单纳入诚信通关适用范围。对报关单与通关单电子数据比对正常的,报关单适用远程放行、事后交单的诚信通关模式。事后交单统一在接单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