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7年“中央五个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障等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颁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解决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障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人员范围
(一)本市户藉、安置在企业的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复员干部(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本市户籍、领取定恤定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和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办法
(一)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及失业(或未就业)的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然失业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社会保险当年执行的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个人选择的参保缴费基数高于上述补贴标准的,超出的缴费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