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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的通知
(珠国土字[2008]1325号)


各分局:

  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构建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市、区、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防灾减灾系统,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我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聘请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请各分局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分布情况,与各区、镇(街道办)政府一起,在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聘请一名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经镇(街道办)审核后由分局报市局统一核发聘书。

  2、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新闻媒体的聘任由局地矿科负责。

  3、市局将对聘请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组织培训及发放应急用品。

  4、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由市局(分局)、区政府、镇(街道办)三级管理。名单分别报区政府、镇(街道办)备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构建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设立市、区、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防灾减灾系统,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的要求,在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辖区配置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巡查员主要负责及时发现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对隐患点进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报告隐患点情况,以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的聘任期为三年,对聘任的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每月给予一定补助。为加强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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