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水科〔2008〕475号)
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
《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体推进我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科学、有序、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水利部等相关部委以及广东省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技术处、市水办综合处,以下同)的信息化工程、局属单位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单项信息化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的信息化配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主要指利用计算机、通信、工业自动化、多媒体视听设备以及其他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采集工程、网络系统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工程和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工程。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局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网络、信息资源,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
第五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是我局信息化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共同审定局信息化年度投资计划;制订和发布局信息化标准、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水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负责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负责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技术调研和评审;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信息化工程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建设。
第七条 局属单位信息化工程在局科技信息中心的指导下统一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