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的有关水务管理单位在局科技信息中心指导下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工程规划、建设组织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工程立项、审批和备案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由局科技信息中心制发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项目计划,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应根据业务需求填写《市水务局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并提供技术方案、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等,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局科技信息中心会同局综合计划处、财务管理中心审定局机关信息化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在该年度内不得开工建设(应急工程除外)。
第十条 局机关信息化工程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向计划、财务部门申报立项,并在前期工作阶段组织有从事前期工作资质和业绩的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局属单位在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阶段,应通过规定的方式委托有从事前期工作资质和业绩的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报告等各阶段工作,并将招标方案(委托合同)和各阶段成果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各阶段成果的建设内容、技术标准、保障环境、投资规模及其它内容进行审查。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关信息化工程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组织局内专家进行审查,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工程由局科技信息中心邀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以及业务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就审查内容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三条 未经局科技信息中心批准擅自开展前期工作以及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局综合计划处不予办理立项申报手续,属于已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财务管理中心不予拨付相应阶段的工程款。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保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