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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局属单位工程投资总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间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报告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查、备案。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设计开发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规定参与信息化工程建设。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局机关信息化工程项目进入工程实施阶段后,由局科技信息中心成立项目组,具体负责各项实施工作,各业务处室应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专业支持和协调配合。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由专业分管副局长牵头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局属单位信息化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后,由局科技信息中心和局属单位共同成立联合项目组,项目法人不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局科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查、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审定、施工过程的技术监管和协调以及重大技术变更的审查等;局属单位主要负责现场的施工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保修服务的管理等。

  招标方案、技术标准及技术方案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信息化工程不得开展招标工作。

第五章 监理、验收及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选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备案,具体参照《(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符合信息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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