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信息化工程和局属单位信息化工程竣工后,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组织市相关检验部门、各业务处室和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前,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85%。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必须进行审计。审计依据《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验收需有国家保密部门参与。
第二十六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应限期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按工程合同要求负责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的信息化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由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用户单位负责日常业务数据资料的录入、验证和更新。
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由局属各单位负责管理,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 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各项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后由属地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的运行管理经费由用户单位根据《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向市财政申请部门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