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水务局机关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综合处、市水办技术处)、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以及行业管理各单位。
第十条 凡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科技项目,申请程序按《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按《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专项基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在向“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相关资料后,需填报《深圳市水务局科技项目申请书》,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批。对于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项目,直接填报《深圳市水务局科技项目申请书》,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详细的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研究(推广)费 、劳务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申报完成后,局综合计划处将录入“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科技项目申报资料转局科技信息中心,由科技信息中心组织局科技咨询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依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等有关规定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对项目预算进行初审,并根据年度科技经费情况、预算评估及专家审查意见,初步核定项目补助额度。资金补助计划报水务局、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年度集中下达的方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及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将拟定的《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及项目的《深圳市水务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初审,经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查通过后与局计划管理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