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凡列入部、省、市级科研项目以及由水务前期费、水务工程建设费安排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批文、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经费金额、承担单位)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局科技信息中心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或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撤消,并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追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需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等进行变更时,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和变更。涉及经费变化的变更申请,由局科技信息中心初审、局计划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调整。对于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不按计划执行以及自行终止研究的,停止下拨该项目经费并收回已下拨的科技经费,同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责任人暂停两年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中断执行,需经局科技信息中心审初审、局计划部门审核批准。项目中断后,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启动项目研究的,由局计划部门直接取消科技项目计划。对项目研究无故中断或项目研究未启动的,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施期限已超两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从第三年起,每季度向市水务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出现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报告、发现计划执行不力且无具体改善措施、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的,市水务局可以停止补助、追回已拨经费,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局科技信息中心合同局计划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