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水科〔2008〕473号)
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水务网站(以下简称水务网站)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水务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水务网站是市水务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的网站,其宗旨在于贯彻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提供便民服务,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水务网站的管理单位是水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局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承担网站的技术支持工作,市水务规划院承担网站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水务网站信息由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和代管单位提供,各责任单位按照《水务网站栏目设置与分工责任表》(见附表)的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
第六条 网站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部门负责制,具体责任分工见《水务网站栏目设置与分工责任表》。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七条 水务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新闻类信息由局办公室审定,其它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和党务部门不宜公开的事务;
(三)其他不宜上网发布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各部门在水务网站发布的新闻类信息须向局办公室提供电子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经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其它信息由责任单位审核后,自行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
第十一条 水务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局科技信息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局科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为确保水务网站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局科技信息中心每月公布一次各单位信息更新情况,并将网站宣传工作作为局宣传信息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市水利规划设计院应定期进行资料归档和数据备份工作,并建立相应的防病毒、防黑客等安全措施,确保水务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水务网站栏目设置与分工责任表
一级栏目名称
| 二级栏目名称
| 链接名称
| 负责单位
| 更新频率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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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工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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