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粤林函〔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现将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登记,并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广东省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登记表》(见附件2)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二、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或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象牙加工经营活动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及《广东省象牙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广东省象牙制品销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对于需要出售库存象牙原料的企业须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已获国家公告确认的象牙加工企业,须于每年5月1日前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向我局提交利用象牙原料计划申请,由我局审核后统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略)
2.广东省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登记表
3.广东省象牙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4.广东省象牙制品销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2:
广东省库存象牙及其制品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原材料或
制品名称
| 数量
及单位
| 来源
| 保管地点
| 保管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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