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财社〔2008〕39号)
各区财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各区,请各区财政局、卫生局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珠海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我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的操作程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6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珠府〔2007〕13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市、区两级财力安排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经费和政府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经费。各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操作规程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小病治疗免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见《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6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珠府〔2007〕139号)的相关条款。政府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项目见珠府〔2007〕139号文附件《“小病治疗免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经费补助用于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性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办法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