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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8〕18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

  各市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辖区内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销售流向,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等情况。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的,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药品批发企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请各市局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反馈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开展全面自查。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药品生产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包括原料购进、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审计、销售流向的控制等方面,自查报告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和市局。省局将适时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药品经营;不得向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药品;必须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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