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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8〕409号 2008年11月28日)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10日期间开展我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200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开展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通过年度检查,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守法经营。对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机构将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整改合格止,对遵章守法经营,社会效益显著的机构,将予以鼓励和支持。

  二、检查内容

  年度检查主要审查培训机构本年度内的以下情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安全工作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四)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七)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八)财务收支情况及资金流动情况;

  (九)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各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于2009年2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年度本机构自查报告;

  (二)办学情况调查表(可在市教育局网站www.szeb.edu.cn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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