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允许经营种类较多的贸易类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外)”。
第七条 放宽服务业企业集团条件。对拥有驰名商标的核心服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申办企业集团。
第八条 支持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经营项目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办理。总部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确载明可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设立连锁分店的,在相应区域内设立的连锁门店不再办理经营项目批准手续。经连锁总部批准,各连锁单位名称中可冠连锁总部名称简称。
第九条 积极引导现代服务业正确运用广告策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支持服务业网络化经营。允许网络化经营的商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除国家限制行业和品种外,网上经营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沈阳经济区八城市间定期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工商工作一体化进程。沈阳经济区各市工商部门要密切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沈阳为中心,定期组织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信息,共同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与合作,构建市场准入、商品质量监测、企业信用监管、12315消费者维权网络一体化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开放数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沈阳经济区各市工商部门互相开放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信息资源,建立定期交换制度,通过定期交换企业登记注册统计数据,加强企业行业(产业)、区域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的统计、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为政府宏观决策、企业理性投资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统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标准,建立沈阳经济区各城市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度。沈阳经济区各市工商部门要统一服务标准,积极推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证类、评估类文件,核定的企业名称,出具的登记证明,外国投资主体资格公证(一年内)文件实现互认制度,营造统一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