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省工商局批准,允许沈阳经济区各市跨市投资设立的企业以“沈阳经济区”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第十五条 允许按原名称迁移企业。沈阳经济区各城市间迁移的企业需要保留原名称的,经省工商局批准,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
三、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六条 建立上市企业基本信息资源数据库。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对辖区企业集中进行调查摸底,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已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列入上市计划的企业、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和有上市要求的企业等不同类别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本信息资源数据库,分门别类进程跟踪指导,帮助企业完善上市条件,解决企业在上市中遇到的政策问题。
第十七条 积极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工作。只要申请人具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条件,就要主动帮助企业完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各种文件证件,尽快完成登记注册;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本的,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有市场前景的新办企业,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培养上市公司战略梯队。
第十八条 鼓励现存企业改组改制、转变企业类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政府列入上市计划的企业变更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给予特事特办。对上市企业改组改制中涉及原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和商标专用权等,只要在有效期内,就允许继续使用;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
第十九条 积极指导上市企业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增强品牌带动效应。对列入上市计划和各设区市排名前列、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其商标可优先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已是省著名商标的,优先推荐其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对列入上市计划和区域内行业龙头企业优先认定为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和省知名企业字号;积极指导有上市潜力和要求的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宣传、推广、交流等各项工作,建立注册商标回访制度。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资和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按照《
公司法》、《
担保法》和《
物权法》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股权出资和股权出质登记的具体办法和途径,支持上市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质出资,扩大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