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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沿海产业园区发展

  第二十一条 授予名称受理权。授予有沿海产业园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住所在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冠省名受理权,通过网上远程上报省局核准,以市局名义签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为沿海经济发展提供快速登记通道。

  第二十二条 放宽冠“辽宁”名称条件。对住所在沿海产业园区,信誉程度较高且有跨地区经营需要的企业法人申请冠“辽宁”名称的,只要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即可予以核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专门工商办事机构。有沿海产业园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所属的沿海产业园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涉及工商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协调工作制度。有沿海产业园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与园区管委会及所属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园区管委会的工作思路及项目发展动向。建立支持“五点一线”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加强市际间合作与沟通。建立沿海产业园区企业发展情况月报表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产业园区企业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

五、鼓励农户开展经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发展兴农、红盾护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战略,加强对农户经营的引导、规范和服务。鼓励其办理商标注册;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经纪人、专业村屯和特色产业,免费为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和登记注册服务;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实施“合同护农”工程,指导农户规范定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涉农纠纷,预防合同欺诈行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企业联系和帮扶工作。深入企业、村屯和社区,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和上报,强化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重点私营企业实行专人帮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 鼓励农户以连锁方式经营农资。允许个体户接受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从事化肥、农药等农资的代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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