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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四十五条 放宽对分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分公司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属的车间和仓库(高危行业除外)只要不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无论其与注册住所是否在同一地址,经登记机关备案,可免予分支机构登记。

  第四十七条 外埠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免予办理登记;企业要求登记的,可按分支机构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为隶属企业从事业务提供咨询联络”。

八、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年度审计的公司和高危行业、种养殖等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公司及3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列入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对象的公司外,其他企业年度检验时一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十条 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第五十一条 扩大免检企业范围,对信用良好、许可证齐全、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认定为免检企业,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对2007年7月1日《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免收年度检验费。

  第五十二条 免收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其所属分支机构改制为分公司的也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免收设立登记注册费。

九、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十三条 改进管理方式,深化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树立分类监管理念。建立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守信企业激励、警示企业预警、失信企业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淘汰的监管机制。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用,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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