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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批准龙岗区坪山高级中学等8所学校为市一级学校的决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批准龙岗区坪山高级中学等8所学校为市一级学校的决定
(深教〔2009〕19号 2009年1月15日)


各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有关学校:
  根据广东省等级学校评估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申报,各区教育局、督导室初审、推荐,市教育督导室对2008年下半年申报市一级评估的中小学组织开展了专访和督导评估。经教育督导评估团审核及网上公示,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决定,批准龙岗区坪山高级中学等8所学校为市一级学校。

  开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是加快优质学校建设、推动公民办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龙岗区坪山高级中学等8所市一级学校,要根据评估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进一步优化办学条件,加快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发挥市一级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提高全市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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