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8]580号)
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工作程序和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是在本市注册、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企业应: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活动。
(一)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使用功能的活动。
(二)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的活动。
(三)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创新并具有竞争力的技术的活动,其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及国内尚未形成的开发成果;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