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六)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列入各级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主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初审确认工作。其中,列入各级经贸行政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经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其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初审确认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受理工作,并依据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初审意见对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及加计扣除金额进行核实。
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政府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初审确认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跨年度的,每年只对该项目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七条 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将申报材料送交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第八条 经涉税鉴证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通过初审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格式以广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为准。
第九条 企业对已列入各级科技、经贸行政部门或其他各级行政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在申请办理企业配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初审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各级科技、经贸行政部门或其他各级行政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立项文件)、任务书、技术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单个项目费用明细表(附件3);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附件4)。
第十条 企业对自主设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初审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
(二)企业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附件2)和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自主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单个项目费用明细表(附件3);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附件4);
(五)项目查新材料或科技成果和专利等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纳税年度需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送交企业所在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于次年 2月1日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汇总后分别送交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确认。
初审确认后,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将其中三份申报材料退回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将其中两份退回企业。
第十二条 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初审结果,分别向市税务行政部门反馈,并提供《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确认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