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初审确认材料后,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随同报送如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一)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退还的原件);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单个项目费用明细表(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退还的原件);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区、县级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退还的原件);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单个项目费用明细表(附件3);
(五)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附件4);
(六)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及加计扣除金额的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税务行政部门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或检查中,对研究开发项目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市税务行政部门提出,会同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有关事项,按照《试行办法》施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就各自负责的范围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A:□政府立项 B:□企业立项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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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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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讯地址
| | 企业总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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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企业销售收入
| | 研究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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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主管
税务机关
| □ 国家税务局( )区/市税务局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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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务局( )区/市税务局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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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 □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材料 □先进制造业
□新能源和节能 □环保 □海洋技术 □现代农业
□现代交通 □现代服务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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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发形式
|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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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本企业的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职称
| 在本项目中承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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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内容简要
| (3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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